▲廢死議題在國外同樣爭吵很久。(圖片/Maryland GovPics,CC License)
文/郭正亮(美麗島電子報)
台北市8歲女童隨機殺害命案,引發廣大民憤,國民黨立委丁守中6月1日提出刑法修正案,要求針對隨機殺人處以死刑,傷害與重傷害者加重其刑,處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者不得假釋;立委王育敏也提案,凡殺害12歲以下兒童者,應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以捍衛兒童生命權,國民黨立院黨團隨即表達支持立場。
不管是針對隨機殺人處以死刑,或是針對殺害12歲以下兒童處以死刑,都是針對惡性重大的特殊殺人罪加重處刑,在民憤高漲的此刻,必將贏得高度支持,更何況台灣支持死刑的民意,原本就高達79%!
但面對國民黨立委針對特殊殺人罪的修法攻勢,民進黨卻因為受困於許多積非成是的廢死迷思,陷入動輒得咎的進退兩難,除了針對蔡正元扭曲尤美女立委的赦免法修正案提出反擊之外,對於是否針對隨機殺人和殺害幼童做出刑法修正,至今仍未提出有力回應。
筆者以為,民進黨積非成是的廢死迷思,至少包括以下四種:
一、廢死既是普世價值,也是國際人權主流,台灣當然不能例外。
2011年全球近200個國家,固然只剩下41國保留死刑,21國執行死刑,聯合國大會在2007年首度通過決議,籲請各國停止使用死刑,但當時儘管有104國贊成,卻也有54國反對,而且該決議並不具有強制約束。事實上,明確表達廢死的區域組織只有歐盟47國,美國至今仍然只有17州廢除死刑,和台灣同屬民主國家的日本和韓國,同樣也還保留死刑。
換句話說,廢死充其量只是歐盟共識,還不是普世價值,尤其以歷史傳統迥異的亞洲為然。例如2013年全球有23國執行死刑,其中16國即位於亞洲,全球死刑執行數將近80%都在亞洲國家。最早廢死的亞洲地區是香港和澳門,兩者同屬前歐洲殖民地,受到歐洲法律影響較大。其他廢除死刑的亞洲國家,例如1989年柬埔寨、1999年東帝汶、2006年菲律賓,都不是亞洲主要國家。
二、兩公約主張全面廢死,台灣必須跟上國際潮流。
2009年5月,馬英九總統簽署兩項人權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宣示將把兩公約主旨轉為國內法,從此兩公約就被部分人士無限上綱奉為廢死聖經。
問題是,《公民政治與權利國際公約》只有在第6條第5項針對青年婦女特別規定「未滿18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其他部分並未規定締約國「必須」全面廢除死刑。誠如張升星法官所言(參考〈廢除死刑的法律扭曲〉),第6條第2項「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屬最嚴重犯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只要求尚未廢死的締約國,只能對「最嚴重犯罪」判處死刑,並未要求締約國必須全面廢除死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6號一般性意見,承認締約國並無義務全面廢除死刑,至於所謂「最嚴重犯罪」應該嚴格界定,但其內容及態樣均無定論。
正因為兩公約並無「強制」廢死效果,所以部分要求廢死的締約國又在1989年簽訂《第二任擇議定書》,開放締約國自由加入,希望對廢死有更大約束,但儘管兩公約簽署國高達168國,選擇簽署《第二任擇議定書》卻只有81國,並非全球多數。
三、台灣既然是兩公約簽署國,就有法律義務走向廢死。
事實上,即使簽署兩公約,並不表示就要全盤接受,仍可採取部分法律保留。例如已經簽署兩公約的168國之中,仍有高達三分之一對於部分條文採取保留態度,而且多半都是民主國家!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例,英國保留16項,美國保留12項,奧地利保留9項,法國、荷蘭保留8項,瑞士保留7項,比利時、義大利保留6項,德國、冰島、紐西蘭、挪威保留4項等等,連歐美國家對兩公約都有法律保留,更何況是歷史傳統更加迥異的亞洲國家!
問題是,不管是馬英九、陳水扁、蔡英文,這些不分黨派的台灣領導人,對於兩公約的基本立場,至今並未提出任何法律保留事項,讓人產生全盤接受的感覺,導致台灣民眾對於簽署兩公約的法律義務,產生極大誤會。
四、民進黨既然主張廢死,就要言行一致。
事實上,民進黨對廢死並無共識,也從未提出明確的廢死主張。1999年5月8-9日,民進黨通過「行動綱領:我們對當前問題的具體主張」,其中第3條「自由人權」第26項主張「尊重生命,嚴防冤獄,研議廢止死刑的可行性」,充其量只提到「研議廢死可行性」,並未明確主張廢死。
就筆者了解,儘管有20名民進黨立委連署尤美女立委提出的赦免法修正案,但仍有不少連署立委明確反對廢死,與各界的想當然爾相去甚遠。
唯有走出「廢死是普世價值」、「兩公約主張全面廢死」、「兩公約只能全盤接受」、「民進黨主張廢死」的四大迷思,民進黨才能就事論事,針對隨機殺人和殺害幼童兩大特殊殺人罪,與國民黨進行合情合理的刑法修正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