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中火免繳1800萬罰鍰 台中市府提行政訴訟結果敗訴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針對台中火力發電廠(簡稱中火)遭台中市政府環保局以生媒使用量超標,重罰1800萬元案,行政院環保署認為中市府引用法條錯誤,因此撤銷決議。中市府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聲請停止原處分訴訟,北高行7日裁定,駁回聲請,全案可上訴。

▲台中市政府3次稽查中火,認為使用生媒量超標,開罰1800萬元,但該處罰被環保署撤銷。(圖/翻攝自Google Map)

台中市政府認為中火於2019年1月26日起至同年11月28日止,總生媒使用量為1110萬公噸,已經超過操作許可證、生媒使用許可證所許可的量,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等,因此裁處中火300萬元罰鍰,並限期2019年12月13日前完成改善。

但中市府於2019年12月14日進行複查,發現仍有鍋爐持續使用生媒,顯然未完成改善,再度裁處600萬元罰鍰。同年12月23日進行第3次複查,依舊沒看到改善,因此三度裁罰900萬元,並廢止該廠鍋爐發電程序2號機、3號機的操作許可證與生媒使用許可證,另依環境教育法、環境講習執行辦法規定,處罰中火環境保護權責人員吳年芳,得接受環境講習8小時。

但環保署認為,台中市環保局錯誤引用空汙法,因此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撤銷中市府的決議。中市府向北高行提起聲請停止原處分執行訴訟,認為環保署的決議,將使得中火生媒使用量不受任何限制,得恣意超量使用,造成台中市、甚至全國嚴重環境汙染問題,且對民眾的生命身體健康造成重大危害,致生難於回復的損害且情況急迫。

不過北高行法官認為,環保署的處分違法性不該由無審查權限的法院貿然決定,相關爭議難稱得上有明顯違法疑義。且中市府的裁罰雖然一時不能行使,但在獲得行政救濟勝訴判決確定後,就可以回復,並不會發生難以回復的問題。

另環保署做出的處分,損害的是中市府的地方自治權限,中火如果重啟鍋爐,是不是會發生汙染環境、傷害健康等損害且難以回復,不只有待科學驗證其因果關係,也是中火的行為所致,環保署依舊得本於職權另為處分。因此中市府主張,若讓環保署的決議持續,將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也難以成立。

法官認為,若環保署對中市府所作的是行政處分,其效力的存續,尚不致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也無合法性顯有疑義之事。既然不具備停止執行的要件,就不必再對有無急迫性、於公益有無重大影響等一一論究,因此聲請無理由,駁回中市府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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