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蔡詩萍
<如果繼續忽視民意的震驚,我真擔心司法公信會大崩盤!>
接連兩起命案,嘉義殺警案,吸毒弒母案,兇嫌都被判「無罪」,引起社會譁然!
這兩案,其實有本質上的差異,但因為法官都以「行為當下」,當事人或因精神疾病(思覺失調),或因毒癮發作,「無從判斷」自己的行為,而依法判決。
可是,那個「行為當下」,精神疾病是無從選擇的,沒人是自願要得精神疾病,不是嗎?
▲資深媒體人蔡詩萍。(圖/翻攝臉書)
而,吸毒不同,吸毒雖有總總原因,但你自己仍是知道為何吸毒的,不是嗎?換句話說,吸毒的人,仍有一定程度的自覺與選擇,他只有藥效發作或毒癮發作的「當下」,是有「脫序狀態」的。
精神疾病,除非醫療治好,否則,病人是一直處於「疾病狀態」。他的犯罪行為,之所以在法律上,有被「量刑從寬」的空間,理由在此,因為他是「病人」,病人就應該從「有病醫病」的角度出發。
嘉義殺警案,之所以判無罪,引發譁然,關鍵在於我們社會對精神疾病的認識,是不夠的。
而法官的疏忽,是忽略了社會大眾的「感受」,同時,又忽略了「法律上」的無罪,並不等於,對「精神疾病患者觸法」,在處置上的「無奈或無能」!
這才讓大眾誤以為,精神疾病患者「可以」為所欲為!
如果,精神疾病患者犯案,免除的是「法律上」的量刑,但無法逃避的,是「國家強制送醫」的管束,換言之,他還是要接受「治療」,而非逍遙法外。這樣,對精神病患會不會「污名化」減少許多!
但吸毒弒母案,依我之見,完全不同。
▲弒母剁頭獲判無罪,梁姓男子目前因另一起傷害案件,被發監執行拘役55天。(圖/翻攝畫面)
2007年曾經發生過一起駭人聽聞的案子。
一位正值壯年的台大謝姓教授,在河濱公園騎車,突然竄出一個三十八歲壯漢楊振堂,毫無理由的,對謝教授一陣亂打,等路人上前阻攔時,謝教授已經奄奄一息,最終不治。
楊振堂是假釋才出獄的吸毒累犯,當時,他毒癮發作,沒錢吸毒,謝教授成了他毒癮下的犧牲者。
我們如果不願意健忘的話,上網查查,類似的案子不少,倒楣的不是家人,便是莫名奇妙的無辜路人!
我注意到,法界幾乎都以「相對輕判」來處理。以致於,網路上也幾乎可以看到,忿忿不平的反彈。
如今,再爆出毒蟲弒母的大案子被判無罪,我實在有理由憂慮,這搞不好是「壓垮」司法「不知民間疾苦」,「壓垮」恐龍法官的又一波社會巨浪的波動開始!
▲嘉義鐵路員警李承翰被刺死案,一審法官判被告無罪。(圖/資料照)
但,司法不應該對「吸毒者」犯罪,這檔事,完全不考慮它的社會衝擊性。因為,它絕對與精神疾病患者犯罪的,是不應該放在同一個天秤上看待的。
吸毒者確實在藥效發作之際,精神狀態可能陷入不清不楚,對自己的所做所為,「根本毫無意識」。這的確可能。
然而,吸毒是一種「選擇」。
你可以有千百種理由,開脫自己何以吸毒!但,你也只有一個理由,無法逃避自己:你要不要為自己的人生負責?
吸毒者,在「吸毒當下」確實可能「無意識犯罪」,但他會毒癮消退,醒過來的他,難道「不該為自己負責」嗎?除非「蓄意殺人」,否則有多少命案,不是因為「當下情緒失控」,「理性迷亂」而犯下的嗎?清醒後的兇嫌,哪個不須為自己負責?為何「吸毒者不需要」?!
我也不反對,把「吸毒」視為一種「疾病」,但疾病應該就醫,疾病對他人造成傷害,就應該「強制就醫」。
如果,這道防線,司法站不穩,公權力醫療體系扛不住,那麼,人民的忿怒,是會擋不住的!
國家不能沒作為!
是罪,就嚴懲。
是病,就嚴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