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今年宣判的兩起重大殺人案件「嘉義殺警案」及「桃園弒母案」,都因嫌犯犯案時沒有識別能力,獲判無罪免罰。此事引發廣大爭議,也讓負責精神鑑定的醫師飽受輿論責難,對此,朝野立委均認為法官判案不能全然依賴精神鑑定結果,國民黨立委、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李貴敏就解釋,法官應該要負責判斷所謂「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但在這兩個案子的判決書中,他看不到這樣的論述。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圖/李貴敏辦公室提供)
李貴敏表示,嫌犯在犯案時有沒有心神喪失、有沒有心智上的欠缺,這是專業問題,只能交給醫生判斷,但關鍵在於,嫌犯在行為時,是否因為這樣的心神喪失導致他沒辦法辨識自己的行為,簡單來說,就是精神障礙跟犯案後的結果,有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如果有的話,才符合刑法第19條的減刑或免刑的規定。
但什麼是「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李貴敏解釋,美國有一個非常有名的案子,有一位A先生搭計程車去趕火車,結果發生車禍,導致A先生趕不上火車,只能改搭下一班車,沒想到下一班車遭遇恐怖攻擊,A先生遇難身亡。事後A先生的家屬跟計程車行求償,認為如果沒有出車禍,A先生就不會死亡了,但最後法院判決家屬敗訴。
李貴敏說,直觀來看,只要計程車沒發生車禍,A先生就不會死亡,這叫做「事實上的因果關係」;可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因為計程車行無法預見若改搭下一班火車,就會遭遇恐怖攻擊,會造成A先生的死亡,所以並不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而判斷案件有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就是法官的專業,這是醫師做不到的,李貴敏指出,所以在「嘉義殺警案」及「桃園弒母案」中,法官怎麼可以只依賴鑑定報告,跳過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直接跳到結論?你的因果關係的論述在哪裡?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則認為,法官當然不能全然依靠鑑定結果來判案,但他沒有專業能力去鑑定,也沒有能力推翻鑑定後的結果,法官通常只能再委託另一個單位再做一次鑑定,結果如果一樣是最好,萬一兩份結果不一樣就會很辛苦,你一定要在判決理由去說明,為什麼我選擇這一份鑑定結果,事後還要面對律師、上訴審、社會大眾的檢視,也不能因為社會不能接受就不選擇特定的鑑定報告。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表示,對於精神鑑定他沒有太大的疑慮,因為他自己也經歷過,知道如果認真做的話其實滿詳盡的,只是不知道是不是每一個案件的精神鑑定都有做到這麼好。他反而認為,法官的訓練很重要,包括對精神病患的理解或是對性侵案的教育訓練等等,另外衛福部說要成立鑑定委員會,這也是可以討論的,或是要求鑑定報告中要有哪些成員,譬如說社工人員、心理師、醫師、治療師等等,還有報告產出前需要經過幾次晤談,藉此確保報告的品質,這應該是比較實際的作法。
國民黨立委葉毓蘭認為,我們法官權力太大,過程上應該要更嚴謹一點,像現在疫情篩檢都要一採陰、二採陰,但法官卻直接就認定無罪,這是稍微草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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