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李姓男子2016年間,與謝姓女子閃電結婚後不久,便因案入獄,2人僅能用書信、探監來維持感情,沒想到,謝女竟在2017年10月間誕下一女,李男往回推算時間發覺可疑,直覺自己戴了綠帽,於是憤而提告,向謝女求償130餘萬元;謝女出庭時,則坦承因一時失慮,與網友一夜情後懷孕,不忍殺害腹中生命才會生下來,橋頭地院審理後,判謝女應賠償李男5萬元。
李男主張,2人在2016年6月結婚,並在隔月入獄服刑,妻子卻在隔年10月間產下一女,事後反推發現謝女受孕日應為2017年1月間,當時他人在監獄內,認為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通姦產女,嚴重侵害他的配偶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造成他精神莫大痛苦,因此求償精神慰撫金1百萬元。
李男指控,他在服刑期間,曾委託謝女代收停車場租金及家中現金等,全用來支付兒子的生活、教育費,但謝女卻未支付,此外,更擅自提領他與胞妹的銀行帳戶,要求他連同精神慰撫金共計求償134萬9654元。
謝女則主張,2人交往1個月就結婚,李男隨即入獄服刑,2人婚後相處僅數日,感情基礎薄弱,李男入監後,她與婆婆、小姑與其男友以及兒子同住,但兒子卻不受管教,讓獨立承擔家務的她心力交瘁,於是在2016年11月搬離李男住處,並一時失慮下與網友發生一夜情。
謝女坦言,因不忍殺害腹中生命,因此決定生下女兒;但雙方婚姻早已破滅,就算她沒發生一夜情仍會離婚,此外對於李男損害也並非重大,認為他求償金額過高,應予駁回。
至於金錢部分,謝女也認為,自己都已將錢財存入李男的帳戶中,而他所留的款項是供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她得以自由處分,並非委任;何況她也確實將這些存款拿來支付家庭生活開銷與兒子的教育生活費,認為李男請求並無理由。
橋頭地院法官認為,謝女已通姦行為破壞雙方婚姻關係,甚至生下1女,造成李男身心痛苦,但考量夫妻感情僅能藉由探監、書信往來等方式聯絡,李女在離婚前1個月,與網友發生一夜情而懷孕,但之後未再有往來,並算不上是與他人建立長期親密關係,因此判李女應賠償5萬元給謝男。至於李男追討的其餘費用部分,法官則認為洵屬無據。可上訴。
▲謝女在丈夫入獄服刑期間,與網友一夜情更懷孕生女。(圖/翻攝自推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