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中火爭議引發台中市政府與行政院嚴重意見分歧。行政院日前宣告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第3條、第4條及第6條無效。台中市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北高行1日裁定駁回,理由之一恐怕影響全國電力穩定供電。
▲中火爭議,台中市政府打行政訴訟,聲請停止執行行政院的認定,結果敗訴。(圖/翻攝自Google Map)
自治條例於2016年1月26日由台中市政府公布施行,並函請環保署轉行政院備查。不過行政院認為,環保署與經濟部皆表示該條例部分條文與空汙法有牴觸,行政院並以函認定,自治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牴觸空汙法、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等規定,依地方制度法,應屬無效,其餘規定准予備查。
北高行認為,行政院的函是否顯然違法有待爭訟程序查明判斷,因此聲請停止執行為無理由,需審查該函有無對台中市府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與急迫性。
另雖然使台中市環境保護的地方自治權受到干預,並在爭訟期間仍予持續,但自治條例所訂的環境保護管制在維護台中市民健康,即使不停止執行,仍難認定市民健康、自治權限因此受到難以回復的損害。
且若停止執行,台中電廠需按照台中市府環保局的管制減少發電量,甚至廢止許可證導致停機,都將使得電廠內各機組間運作、停機維護調度彈性受到限制,影響全國電力穩定供電的備轉容量率。
意即若停止執行,不僅台中電廠營業自由受到限制,全國供電的穩定性、調度都將受到衝擊,影響程度恐更甚於自治權限受到干預,因此無理由停止執行,駁回台中市政府的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