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承攬花蓮縣秀林鄉清水隧道旁的明隧道工程,在4月2日巡視工地時,將工程車停放在邊坡,結果卻導致車輛下滑到軌道上,造成台鐵太魯閣號408次列車高速撞擊,釀48死、198傷慘劇,律師黃帝穎指出,李義祥是下游包商,義祥工業社登記資本額也只有200萬元,受害者及家屬「難期待能足額賠償!」
▲台鐵太魯閣號2日在花蓮清水隧道出軌造成重大傷亡,涉肇事的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遭聲押,花蓮地方法院3日裁定以新台幣50萬元交保。(圖/中央社)
黃帝穎律師3日表示,台鐵應先負起賠償責任,莫讓受害者及家屬承擔求償困境!他指出,在營造實務上,業主-營造-工程行,大都是承攬關係,因此受害者對事故的求償,上游廠商與下游肇事廠商間,難成立連帶賠償責任。簡單來說,受害方恐只能要肇事業者賠償。
黃帝穎律師說,肇事的義祥工業社,應是下游包商,除了負責人有刑事責任外,在民事上,義祥工業社登記資本額只有200萬元,對於人數眾多且嚴重的受害者及家屬而言,難期待能足額賠償!
他進一步指出,目前媒體揭露台鐵「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本迴線」工程,施工廠商:東新營造公司、設計監造公司: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專案管理交:中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整理各廠商公司登記資料:新營造資本額1.3億元、聯合大地資本額6000萬元、中棪工程顧問公司資本額500萬元、義祥工業社資本額200萬元。可以看出上、下游包商在資力上差距很大,這代表能賠償給受害者及家屬的能力也落差很大。
台鐵先賠同時究責包商!黃帝穎律師認為,在實務上,受害者難請求上、下游包商負連帶賠償責任,恐無法獲得足額的賠償,除了保險機制外,台鐵應先擔負起太魯閣事故的賠償責任,全面為受害者承擔後續求償可能的不利風險,事後再以業主地位(契約主體)或債權讓與轉向包商求償。「人禍須追究民刑事責任、保護受害者及家屬權益、亡者安息傷者早日康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