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18歲少女被控與有婦之夫交往,並發生性關係,元配因此對少女提告,且認為少女的父母疏於管教,連帶求償1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日前判決少女和父母應連帶賠償15萬元,可上訴。
▲少女和人夫交往,被元配發現,元配認為父母疏於管教,一起提告求償。(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判決,元配表示,她與丈夫結婚6年,2019年間發現丈夫與才18歲的少女交往,甚至發生性關係,因少女未滿20歲,元配認為其父母疏於管教也有責任,因此向少女、少女的父母提起民事訴訟,求償100萬元。
對此少女反駁,她閱歷不深,無法分辨對方告訴她「單身」是否是真話,且元配知道後,還表示願意和她交朋友,態度冷靜,顯見並未造成元配精神損害。
不過法官認為,從雙方的對話紀錄確實可發現互稱「寶貝」等親暱話語,雖然元配表示不希望少女沉淪「不嫌棄的話我真心想跟你交朋友」等語,但並不表示不會求償。
考量少女未滿20歲,法定代理人也未舉證有盡監督義務,因此判決需連帶負責任,賠償15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