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辦案可調「實聯制簡訊」? 司法院:由法官依個案判斷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實聯制簡訊的個人資料,到底能不能讓警方辦案時使用,近日引發不小討論。有法官認為,政府明明就告訴民眾「僅供疫調使用」,當然不能當作犯罪偵查手段。對此司法院在22日的記者會時被問到相關問題,表示基於尊重獨立審判,應由法官就個案狀況判斷。

▲警方聲請調閱通緝犯的簡訊實聯制資料,引發各界正反不同看法。(示意圖/翻攝畫面)

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張淵森日前爆料,刑事局在聲請搜索票時,利用簡訊實聯制鎖定通緝犯的行蹤,認為警方此舉實屬不當,恐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疑慮,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也應檢討確保電信公司不得於防疫目的外,提供簡訊資料給任何機關。

司法院22日召開例行記者會時被問到相關問題,發言人張永宏表示,通訊監察法規定,取得法院許可下,可調取通聯紀錄、通話內容,由法院審核,是否同意犯罪偵查機關取得可能侵害隱私權的行為或強制處分。意即只要符合法律規定,都不會有問題。

但簡訊實聯制是國家的防疫措施,和一般民眾的通聯不同,是否作為犯罪偵查手段,恐須由法官根據具體情形判斷,或由立法機關制定更精確的規範。司法院為實際審判機關,非國會,基於尊重審判獨立與國會職權,不便多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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