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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款房東!「邊租邊賣」闖屋拆家具 挾2個月押金又鬧失蹤

記者陳韋帆/綜合報導

吳男的房東於租屋期間闖入拆家具,交屋當天還鬧失蹤,只好上網求大家評理。(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吳男的房東於租屋期間闖入拆家具,交屋當天還鬧失蹤,只好上網求大家評理。(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遇到不良房東該怎辦?一名吳姓男子租屋四年半,近期房東要賣房子,先是「邊租邊賣」,又破壞1個月帶看1、2次的口頭承諾,讓仲介1個月帶看6、7次,甚至晚上10點還登門打擾看屋,成交後,租約未到期,擅入租屋拆走多項家具,最後吳男與房東約好的交屋當日,房東又突然鬧失蹤,2個月押金無從追討,只好上網求助,請大家評評理。

對此,屋比房屋總經理葉國華接受《三立新聞網》訪問指出,倘若吳男陳述均屬事實,房東已有觸犯刑法、民法之嫌,房客可通過報警或提告維護自身權益。

葉國華指出,《民法》有「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也就是說在租賃期間,房東若將房屋轉移給第三方,租賃契約對新屋主仍屬有效,新屋主不能任意趕走原房客。不過,案例中的房客與房東在原租約到期後並未簽訂新契約,故自動轉為「不定期租約」,依據《民法》第425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租約未經過公證程序不得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因此,如果想避免屋主賣屋後立刻被要求搬走產生糾紛,建議租約到期後,租賃雙方最好還是重新簽訂租約。

另外,葉國華指出,在租賃期內,房東雖然有產權,但是房屋的使用權歸房客所有,在「租賃期間」房客完全可以拒絕房東帶人看屋,如果房東未經房客允許,隨意出入房間,恐涉《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與《民法》第195條「侵害隱私權」,房客可以通過報警或提起告訴來維護自身權益。

至於,退租時,如果房東不出面點交,房客又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葉國華表示,通常來說,退租當天最好房東與房客可以一起當面點交,避免單方面點交後產生爭議。

但是如果房東有要事在身或因其他原因不肯出面,房客可發存證信函,告知房東已視同點交,並請房東在一定期限內退回押金。

此外,建議房客在承租前後都要將房間內的家具設備、房間環境拍照留存,同時保留好結清水電費的憑證,以免產生糾紛時,口說無憑。如果房東惡意扣留押金,房客可向各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走上法院、提起訴訟。

▼吳男控訴房東原文。(圖/翻攝自臉書【租屋「糾紛、問題、租霸、疑難雜症」特區】)

吳男控訴房東原文。(圖/翻攝自臉書【租屋「糾紛、問題、租霸、疑難雜症」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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