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救護車與汽機車發生車禍時有所聞。圖非當事人。(圖/資料照)
台中市民間救護車湯姓司機去年開救護車行經北屯區路口,因闖紅燈撞上綠燈通行的機車,田姓騎士傷重不治。台中地院審結,認為湯男雖有開警示燈鳴警笛,但經過路口「未充分注意綠燈行車動態」,仍有疏失,依過失致死罪判2月,可易科6萬元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湯姓男子為職業駕駛,負責開救護車。他去年6月6日晚間開救護車載病患,行經北屯區松竹路三段、后庄路路口時闖紅燈,結果與綠燈通行、騎機車的田姓男子碰撞。田男雖立刻送醫急救,但因肝臟撕裂傷及內出血,不治死亡。田妻悲憤,怒告湯男過失致死。
法官審理後認為,田男有酒精反應,且駕照已被吊銷,依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的鑑定意見,田男沒有避讓有開警笛、閃光燈的救護車,屬於肇事主因,而救護車沒有注意綠燈通行的行車動態,為肇事次因。
法官考量,湯男因疏忽沒有注意綠燈的行車動態,闖紅燈後與田姓騎士發生碰撞,與田男死亡有因果關係。雙方因和解金認知差異過大,沒有達成和解,最後依過失致死罪判他2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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