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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警追拒檢賓士開3槍打爆乘客頭 最高院判警無罪確定

記者莊淇鈞/新北報導

當時現場情形。(圖/資料畫面)

▲當時現場情形。(圖/資料畫面)

新北市中和中原派出所警員張伯雍被控在追緝一懸掛偽造車牌的汽車時,從車後方開槍,造成車上乘客鍾姓男子(27歲)頭部中彈,送醫搶救不治身亡。新北檢認為張警開槍有違比例原則,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一審及二審法院認為,張警在危險駕駛的急迫情況下開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且已盡注意義務,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張警確定無罪。

根據起訴,2022年3月10日晚間10點多,林姓男子無照駕駛懸掛偽造車牌的賓士轎車,車上載著女友和2名男性友人,其中鍾姓男子坐在後座。行經中和區中正路、錦和路口時,被警員張伯雍發現可疑,因為林男等人乘坐的轎車,左側有明顯撞擊痕跡,以警用電腦查車牌也發現車牌是偽造的,因此先鳴笛示意停車,但林男不僅不停且踩油門加速逃逸,雙方大馬路上展開追逐,險象環生。

張警為了制止林男危險駕駛,在雙方行駛到中正路、景平路口時,張警朝沒打方向燈卻闖紅燈右轉的林男轎車開3槍,造成坐在後座的鍾姓男子(29歲)頭部中彈,送醫搶救後仍傷重不治。檢察官偵辦後,認為張警涉犯刑法過之致死罪,依法起訴。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及二審高等法院均判張警無罪,林男在人車密集路段高速繞行危險駕駛,對往來行人之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之事實,經相關證人證述明確,亦經勘驗警用行車紀錄器後確認無誤。張警為制止林男繼續危險駕駛,朝林男車子開槍射擊,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

另依現場勘驗報告等資料顯示,張警射擊的目標是車子輪胎,且在車子行進中,以邊跑邊開槍方式射擊,固然較不穩定,但仍是張員衡量當時情況的急迫性、可能造成之危害的嚴重性,而不得不為,縱使不慎打中後擋風玻璃右側,亦不能以此便認定張員有逾越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又張警開槍子彈打中後擋風玻璃右側,雖可能有危及車內乘客的風險,但並非張員當下所能預見,林男當時高速危險駕駛,張警避開車內乘客盡量朝下往輪胎處射擊,已善盡警械使用條例規定的應注意義務,難認有積極事證證明張員違反規定。檢方再上訴最高法院,但被駁回上訴,維持一、二審無罪判決確定,確定張警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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