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張家寧報導
▲替代役無故擅離職役,桃園地院依法做出判決。(圖/資料照)
桃園一名呂姓男子於去年3月間入伍,新訓後在內政部消防署服替代役,不料,他自9月起至11月間被查出累計擅離職役時數達368小時。對此,桃園地院依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判拘役40日,得易科可上訴。
據了解,19歲呂男於去年3月間入伍,新訓後到內政部消防署服替代役,依規定役男服勤替代役期間不得任意擅離職役,但自去年9月至11月間,卻被抓包擅離職役期間累計時數多達368小時,最終遭消防署送辦。
對此,法官審酌,呂男未能善盡憲法所應盡義務,無故擅離職役,無視其職役代表的社會責任及國民義務,妨害役政管理,影響勤務正常執行,同時破壞服役單位管理制度。
法官考量,念在呂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並考量前無科,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擅離職役的期間日期長短等情狀,日前依法判拘役40日,得易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