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台新金」告「財政部」要求返還「彰化銀行」經營權,去年一審判「台新金」跟「財政部」各有輸贏,雙方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仍認為財政部沒有違約問題,今(17)日將雙方上訴駁回,但命「財政部持有彰銀之股份未出售前、且台新金控仍為彰銀最大股東者,財政部應支持台新代表人當選彰銀過半的普通董事席次」。可上訴。
政府於2004年間金融整併,財政部當時是彰銀最大股東,但彰銀體質不佳,財政部於2005年7月決定加入新的經營者、引進資金,因此發布新聞稿,指投資人得標後可成為彰銀最大股東,財政部將同意支持得標的投資人取得彰銀經營權,增資案完成後,財政部會把彰銀的經營管理權移轉給投資人主導,且將來投資人得標後,財政部所持的公股,無論有沒有釋股,都不能用持股權來主導彰銀經營權的地位。
但彰銀在2014年改選董監事,財政部結合泛公股股權取得多數席次,導致台新金喪失彰銀經營主導權。台新金認定,財政部違反2005年雙方約定,提告要求財政部應依約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董事席次及經營主導權,或賠償台新金喪失經營權的損失165億餘元。
北院認為,雙方對契約內容有認知差異,財政部跟台新金成立的契約關係是一次性債務,也就是履行完畢就結束,財政部在第21屆已履約完成,之後台新金沒有依據請求財政部繼續履約,判財政部有部分項目勝訴,台新金同樣也是部分項目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