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男子18年前接受雷射近視手術,不料手術後視力僅剩0.1,須另外接受角膜移植手術,男子因此對醫師提起民事求償。最高法院認同更一審見解,今(5)日將上訴駁回,判決醫師須賠償男子71萬餘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42歲的林男於1999年12月24日至陳醫師在台北市民生東路的眼科診所動雷射近視手術,不料手術後,雙眼視力逐模糊,最後兩眼裸視視力分別只剩0.1及0.2,因此於2008年轉往馬偕接受雙眼角膜移植手術,視力才恢復正常。
林男主張,陳醫師誤診,雷射手術時矯正過度,角膜削太薄,導致他圓錐角膜,術後視力衰退,病歷甚至還被診所銷毀,要向醫師求償慰撫金、減少勞動力賠償等469萬多元。陳醫師主張自己行醫數十年,手術前必詳盡檢查及告知義務,手術中也力求謹慎精確,沒有醫療疏失。
更一審認為,陳醫師施行手術已違背一般醫療常規而有醫療過失行為,應賠償林男71萬2719元,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