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張姓男子應徵保全工作,雙方約定好第一個月為試用期,若通過後再正式聘用;但張男上班時多次被主管查到在打瞌睡,甚至還未經報備就離哨跑去聊天,因此保全公司決定資遣張男不予聘用,張男一氣之下告到法院,主張公司違法應讓他復職,且要按月給付資遣期間薪資,卻遭新北地院打臉,日前判決張男敗訴。
張男提告指出,他去年7月28日受僱於新北市板橋區一間保全公司擔任保全,約定月薪3萬1千元,最後一天上班日式隔月的24日,保全公司以他任職期間常有打瞌睡狀況將他資遣;張男主張他在上班時間才打了一次瞌睡,不是屢犯不改,公司的行為不符合解雇最後手段原則,即使他第一個月是試用期間,仍應適用勞基法,不得解僱,要求按月給薪,並按月提撥1908元至勞保局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保全公司出庭時指出,張男試用期間二度被督察主管查到上班時間打瞌睡,無法切實執行注意工作地點的出入人車身分,防止不肖分子或不明人士闖入或隨意進出,維護工作環境的安全任務,違反公司工作規則,被處以小過乙次;但張男卻不知警覺,又被查到上班打瞌睡、多次擅離職守跑去跟人聊天,甚至還與同事發生爭執,經評估職務適格性與能力後,認定並不適任,不予締結正式僱傭契約,予以資遣,應屬適法。
法官認定,張男上班打瞌睡、離開崗哨,並未善盡職責,經公司考核後,並未具備勝任工作的能力,且與其他員工產生爭執,雇主自得於試用期間屆滿時終止本件勞動契約,並無踰越合理性,亦無權利濫用可言。
另外,張姓男子既然尚在試用期間,並非公司正式員工,公司自不受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之拘束,張主張依據此法,公司不得終止契約,亦屬誤會。本件終止契約並無不法,張請求按月給付薪資及提撥勞工退休金,即失所據,為無理由,自難准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