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法 3案「補破網」難有共識

記者李英婷/台北報導

行政院大翻修《公司法》,涉及近150條條文修正,幅度為歷年之最。且距離近一次大幅修正已有15年,面對產業發展、社會結構,乃至於國際局勢有劇烈變化,創新產業的崛起,修法刻不容緩。行政院嚴正以待,經濟部委外成立「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召集上百位國內、外學者、專家共同討論。異於過往修法是先寫條文,再匯集意見,此次「反其道而行」,先徵詢意見,再透過專家訪談、座談會及問卷調查後,才提出修法建議。

修法大致可分為兩部分,一是「補救」過去企業經營漏洞;另一則是「建立」新創產業適宜規範。其中,修法要旨直接點名是針對個案進行「補破網」,則是首見。

立院經濟委員會今(19)上午展開《公司法》詢答、下午進行公聽會。初步交換意見,仍多有歧異;加上企業主紛紛喊話要謹慎修法,背負選民期待與政治獻金的壓力,立院是否承受得了?本會期《公司法》要完成三讀,怕是得再等等了。

▲行政院大翻修《公司法》,「SOGO條款」藍綠尚不見異議。(圖/中央社)

補救一、「SOGO條款」

(1)公司登載不實,犯《刑法》「偽造文書罪」

2002年11月遠東集團以增資太流公司取得太平洋SOGO百貨(太百)經營權,讓遠東股價連開紅盤,屢創新高,卻在2009年高等法院對SOGO疑似掏空案的判決,打回原形。當時高院認定,遠東入主SOGO過程中,於2002年9月21日的增資決議股東臨時會、董事會均涉及偽造文書,因而將當年負責記錄的遠東董事長徐旭東幕僚、遠紡副理郭明宗以業務登載不實等罪,判刑2個月定讞。

之後,經濟部在2009年2月3日依《公司法》第9條規定,撤銷太流相關增資登記,使太流登記資本額由40億1000萬元,打回原始資本額「1000萬元,負責人李恒隆」的狀態,遠東增資瞬間歸零,股東不再是太流股權,進而影響對太百的經營權。徐旭東不服再上訴,2013年最高行政法院判經濟部敗訴,負責人又為徐。

不過,2016年12月15日高院判決明確指出,太流於2002年增資40億元為「一人董事會」,完全由董事長主導,再找他人打字後送交主管機關登記,因此增資登記必要文件、股東會及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等,確屬「虛偽不實」。經濟部直到今日才提修《公司法》,修正第9條第4項規定,將公司登記「虛偽不實」的涵蓋範圍,明確納入《刑法》第15章偽造文書印文罪章規定,藉此亡羊補牢。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行政院提修外界所謂的「SOGO條款」,更罕見在修法說明欄中解釋,「惟個案(即指太流增資登記案)上,有法院在認定上採狹義見解,認為不含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以資明確並利適用。

(2)防範「一人董事會」之情事

為了不再讓董事長一人大權獨攬,《公司法》明訂董事對於公司財務業務資料的調查權,要求公司不得妨礙、規避或拒絕董事因執行職務而參閱公司財務業務簿冊,否則將對公司負責人施以罰緩。

另一方面,以往公司董事會的召集權,均掌握在董事長手上,未來《公司法》第203條修正規定,只要有過半數的董事提議,而董事長在15天內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3)建議設置「公司秘書」

經濟部委外的「修法委員會」建議書,指出因我國並無「公司秘書」制度,導致發生太百與太流一案,此等重大爭議原因之一,是增資之董事會與股東會決議全由董事長主導,再找他人打字後送交主管機關登記,此運方式在有「公司秘書」制度的英美法系國家是甚難想像。因此,政院版《公司法》新增第215-1條,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公司治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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