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桃園報導
桃園市1名61歲的游姓男子,今年1月間酒後狂性大發,突然將其中1個自己在內的LINE群組「解散」,陳姓女成員不滿他未經同意亂踢人,憤而提告妨害電腦使用罪;檢方卻認為,LINE群組內的所有成員,均有新增和刪除成員權限,因此處分不起訴。
陳女控訴,游男未經大家同意,擅自利用不詳的翻群軟體程式,強制將群組內的所有成員踢除;陳女認為,游男無故以電腦程式干擾他人電腦,造成群組喪失聯絡功能,遂依刪除他人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提出告訴。
游男應訊時坦承將成員踢出群組,但否認有妨害電腦使用犯行,他向警方表示,當天他因酒醉才會誤刪群組內所有成員,但陳女提出相關截圖,藉以證明游男在半夜逐一將成員踢掉,最後解散整個群組。
檢方則認為,LINE群組的管理者與一般成員在功能上並無差別,每人均具備相同權限,得以增加或刪去任何成員,游男所為與妨害電腦使用罪的構成要件不符,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游男酒後將某群組的所有成員踢除後挨告。(圖/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