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惟崧/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今(6日)針對《公司法》相關爭議條文進行二、三讀表決。上午表決通過第9條SOGO條款後,另一爭議條文「大同條款」也二讀通過,不過採取較寬鬆的版本,條文明定,持有3個月以上的過半數股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公司法》第173條之1,又稱大同條款,民進黨團幹事長何欣純上午受訪表示,外界關注該條款會引發市場派與公司派爭奪經營權,因此在過半股東得召集股市臨時會的基礎上,也附加持股需要超過3個月以上的但書;不過國民黨團則堅持,股東應維持1年以上,並請求董事會召集。
經濟部原欲修法,持有過半數股份的股東,無須請求董事會召集或申請政府許可,只要過半股東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但工商團體認為,必須要有1年以上的限制,並請求董事會召集,主管機關也須針對大股東適格性進行審查,以維護公司穩健經營。
朝野也認為經濟部版本會降低股東會門檻,容易造成市場派與公司派爭奪經營權,公司將動盪不安。立法院最後二讀通過寬鬆版的大同條款,條文將增加持股日數的規範,各派能彈性保障經營權。
▲《公司法》二讀通過寬鬆版大同條款,持股3個月以上股東,可召開臨時股東會議。(圖/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