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靜/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對林姓夫妻由於住在樓上的謝姓女住戶長期製造噪音,嚴重影響夫妻倆的居住安寧,還得藉由藥物才得以入眠,經多次協調都未獲改善,夫妻倆於是耗費長達1年多錄音、錄影蒐證,向謝女提告求償;橋頭地院認定謝女確實有連續傳出令人難以忍受的噪音聲響,因此判謝女應賠償林姓夫妻20萬元,並禁止在晚間11點至清晨7點間,不得製造噪音聲響;全案仍可上訴。
▲獨居婦日夜傳出噪音聲響,讓住在樓下的一對夫妻不堪其擾,憤而提告求償,婦人遭判賠20萬元。(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林姓夫妻主張,夫妻倆住在高雄市左營區某大樓4樓,而住在5樓的謝女疑在住處從事資源回收工作,從去年初開始,整天不時傳出有敲擊聲、搬動重物聲、放水聲等,更有重物掉落地板的撞擊聲響,林姓夫妻認為謝女製造的噪音已達一般人難以容忍標準,已嚴重影響居住安寧,經由多次協調都未獲改善,因此提告求償精神慰撫金各12萬元、租借器材及製作光碟等費用5萬元,並要求晚間10點至翌日早上8點不得製造噪音;林姓夫妻並提出去年3月至今年5月間,連續錄音、錄影的光碟佐證。
謝女到案辯稱,由於之前在職場受傷,所以她無法工作也沒有收入,同棟住戶熱心提供她一些資源回收物,讓她得以補貼零用,但是她平時晚間10點半就已入睡,清晨則約7、8點起床,起居很正常,並未在深夜搬動重物或發出其他吵雜聲響。
法官勘驗林姓夫妻提供的光碟,認為確實有明顯拖拉物品、東西掉落、連續敲打、水流聲等令人難以忍受的聲響,經調查發現,獨居的謝女用水量高於林姓夫妻1.5至2倍,明顯有大量用水的狀況,因此判決謝女必須賠償20萬元,並禁止在晚間11點至翌日清晨7點間等相關休息時段發出噪音,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