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高姓婦人日前騎乘機車,行經永和環河東路、橋和路口時,被自永福橋上下垂的電線勾到把手左偏,再被後方剎車不及的汽車撞上,送醫後宣告不治。家屬認為永和區公所未盡妥善管理公物的責任,請求國賠1350萬。一審判決敗訴,二審改判永和區公所得賠償600萬元,全案可上訴。
▲高姓婦人騎車行經永福橋下,被不明私接的電線勾到,慘遭後方汽車撞上,傷重不治死亡。(圖/翻攝自Google Map)
高姓婦人於2015年10月21日,騎乘機車行經永和環河東路二段、橋和路口時,遭自上方永福橋懸下的電線勾纏住機車把手,導致機車失控左偏,後方一小客車剎車不及撞上,高婦被彈飛右前方倒地受傷,經緊急送往新店慈濟醫院急救,仍然宣告不治。
家屬在調閱監視器後發現,肇事的電線位在橋的基座下方,是被私接的不明電線,纏繞橋梁圓柱並延伸到橋下。事發前一天,監視器便已拍下電線呈現U字形懸掛在橋體下,之後下垂。警方調查,不排除為事發前有大貨車經過時導致,還使得大貨車頂因勾到電線被擦出火花。
家屬認為,該電線長期無人聞問、清除,永和區公所得負公務員怠於執行勤務、監督不周的責任,因此提起國賠訴訟,求償包含醫藥費、喪葬費、扶養費等共1350萬元。
永和區公所則反駁,路燈管理和維護,得標廠商光寶公司應負有巡查並排除偷接電線的義務,且肇事的電線並非公有設施,區公所沒有管理疏失的問題,又電線垂落為大貨車經過勾纏導致,一連串的偶發事件,與公共設施設置或欠缺管理並無因果關係,公務員實也無法預見電線會因大貨車過高勾落下垂。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永和區公所並無疏失,駁回國賠請求。家屬不服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和區公所簽訂合約的2家廠商,僅需負責管理合法電線,肇事電線為私接,並非2家廠商的負責範圍,但區公所應進行排除,因此判決永和區公所應負賠償責任,高姓婦人的丈夫可獲賠198餘萬元,母親及3名子女各獲賠100萬元精神撫慰金,合併國家賠償為60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