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5月報稅季即將來臨,想要減稅,許多人會列報扶養扣除額,包括每人8.8萬元的扣除額,年紀逾70歲則每人13.2萬元扣除額,不過,若想報其他親屬或家屬(例如伯、姪、孫、甥、舅等)得搞清楚扶養的義務順序和條件。國稅局就查到,有叔叔列報剛出生的姪子扶養,但沒有扶養事實,最後當然只能補稅了。
▲為了減稅,申報扶養剛出生的姪兒,卻被國稅局打臉。(圖/翻攝自Pixabay)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發現,轄內納稅義務人陳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106年甫出生的姪子,雖陳君主張有給予經濟上的資助,且檢附受扶養親屬父親的切結書,但由於該受扶養親屬的父母有所得及財產,且陳君沒有提出姪子的父母無法扶養子女的證明,因此不核准列報免稅額。
南區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減免的目的,是以稅捐的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因此,並不是只要提示扶養切結書或支付生活費等證明文件,即得列報該項免稅額。
而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有先後順序之分, 因此打算適用所得稅法扶養親屬免稅額的規定,應以「扶養義務順位」在前者為先,也就是應由父母優先扶養,若由順序在後者列報扶養時,應提示前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的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有符合法定順序扶養義務及實際扶養事實,而不是形式上有同戶籍及提示切結書,就可列報扣除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