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啓明/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35歲蔡姓男子,去年1月間,他趁著女性朋友「小美」(化名)裸睡時,竟打開手機手電筒,將臉貼近小美胸部、私處等部位觀看,小美事後得知遭侵犯氣憤提告。新北地院審理後,依趁機猥褻罪判他7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小美事後得知遭到蔡男猥褻,她氣炸怒向對方提告。(圖/示意圖 資料畫面)
判決書指出,去年1月17日上午8時許,蔡男與小美約好前往她住處拿聖誕樹,蔡男抵達後,自己從小美鞋櫃拿起鑰匙直接進到屋內,蔡男發現小美房門未關,進入查看後發現小美裸睡,他偷偷的爬上床邊,開手機手電筒,將臉貼近小美胸部、私處等部位觀看。
小美由於吃安眠藥入睡並未發現此事,直到蔡男某日無意說溜嘴,小美發現被蔡男侵犯,憤而向對方提告。
新北地院審理時,蔡男坦承犯行,但辯稱這不是乘機猥褻行為;法官認為,手機手電筒照射私密處,又以極近距離觀看裸體,已足以誘起、滿足個人性慾,屬於乘機猥褻行為,審酌他手段平和、未有更進一步侵害行為,判他7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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