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張雅筑報導
近4年前,吳姓女子以589萬向林姓婦人買下一棟位於南投的房子,豈料一個月後吳女意外發現讓她毛骨悚然的事,那就是自己買的是一間「凶宅」,因前前屋主的兒子在那輕生走了。自覺被騙,吳女氣得提告求償,雖然當時雙方在簽約時,林婦為自保刻意在契約中列下一條,「點交後不得主張任何法律訴求」,但遭南投地院法官打臉,最後仍裁定林婦涉詐欺,判她得賠吳女125萬7000元。
▲吳女以589萬買下南投一棟房,豈料一個月後發現竟是「凶宅」。(示意圖,與該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根據南投地院判決書指出,吳姓女子於2016年11月時向林姓婦人買下位於南投縣的1棟房子,以支票先付580萬,剩9萬尾款待付清。吳女本來還很開心雙方順利成交,豈料約一個月後,她赫然發現自己買到的是間凶宅,裡頭曾發生憾事,讓她氣得決定提告,捍衛自己的權益。吳女表示,林女明知那間房曾死過人,但卻選擇隱瞞,讓她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買下,依法林婦應還溢領的買賣價金290萬;不僅如此,至於負責將支票拿到銀行帳戶兌現的林婦兒子,吳女主張其行為就是無償取得利益,也是違法,因此向他求償60萬元。
面對指控,林婦喊冤,表示自己在和吳女買賣當下並不知情那棟房是凶宅,直到後來看到臉書前前屋主孫女的發文才知道。強調不是明知故犯外,林婦更稱,會賣房是為了還債,因急用所以還刻意低於市場行情賣出,再者吳女仍有9萬尾款未付清,加上雙方的買賣契約上有備註一條,那就是「點交完後買家不得主張任何法律訴求」,林婦認為,契約白紙黑字,所以吳女不應主張任何權利。
林婦的兒子也表示,針對吳女指控他無償取得利益,自己壓根不知情且也沒參與他們的交易過程,只是把自己名下的銀行帳戶給母親使用,而支票兌現的提領,也都是母親分次去提領出來的,並非不當得利。
對此,南投地院審酌後表示,前前屋主的兒子在那間屋子輕生是事實,所以該棟房確實為凶宅,至於林女在買賣契約上備註「點交完後,買家不得主張任何法律訴求」,法官對此直接打臉,表示備註內容僅提提到物品搬遷日期、廢棄物處理方式等,並不代表簽約後就放棄任何權利,因此認定不可採。最後法官裁定林婦涉詐欺案,判她應賠償凶宅貶損30%的費用,等於得歸還差價125萬7000元給吳女,至於林婦兒子部分,法官表示吳女並無舉證證明有何不當利益,所以不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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