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台北市1名劉姓男子,先前偷拍鄭姓女友裸照,一年後兩人因細故分手,劉男竟將裸照傳給對方,鄭女憤而提出告訴,士林地院簡易庭判劉男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劉男不服提出上訴,並辯稱2人交往時就拍過許多親密照,他從未傳給別人,但法官認為,劉男欠缺尊重他人觀念,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檢警調查,2017年2月間,劉男帶鄭女到墾丁遊玩,並趁對方在飯店熟睡時,拿手機偷拍她正面全裸照片;隔年8月間,劉男與鄭女已經分手,卻將對方裸照放上LINE記事本,鄭女不滿自己被偷拍,憤而前往警局報案並提告。
▲劉男偷拍女友裸照,並在分手後回傳遭判刑。(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
劉男應訊時否認犯行,並辯稱2人交往時就拍過許多親密照片,拍完後並未傳給他人,只存在手機內自己欣賞,女友亦未反對此事;鄭女則證稱,當時她是喝醉酒,根本不知道被劉男偷拍,直到劉男主動傳送她的全裸照片,始知對方離譜行徑。
法官認為,劉男無故用手機拍攝鄭女身體,缺乏尊重他人觀念,因此駁回其上訴;除此之外,劉男請求法官給予緩刑,但法官認為,劉男一開始矢口否認,後來才坦承犯行,迄今又未與鄭女和解,因此無從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