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條例疑「針對特定政黨」 大法官:國民黨執政時期最長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黨產條例是否違憲?司法院大法官28日做出釋字第793號解釋,5大爭點通通合憲。這樣的結果似乎一如外界預料,但也有不少疑慮和疑問,尤其對於未來任何政黨成立,該如何面對。對此,司法院整理出外界最想問的6大問題,一一說明。

▲司法院大法官認為,黨產條例確實以國民黨的調查、處理為主,但也只能說,國民黨執政時期最長。(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大法官表示,其實此次釋憲,僅針對受理的部分條文宣告合憲,包括黨產條例第2條、第4條第1款及第2款、第8條第5項前段、第14條規定。其他黨產條例的規定是否合憲,並非在此次的審理範圍。

而最多民眾,尤其政黨支持者最想問的,就是黨產條例是否針對特定政黨「可以這樣嗎?」對此,大法官解釋,在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連結其他規定情形下,確實是以國民黨為主要受調查、處理的對象。

但細究主因,在於1998年第一次政黨輪替前,國民黨皆長期立於主導國家權力的絕對優勢地位,取得大量資產,與其他政黨相較之下,確實仍有不公平的優勢競爭地位。而為了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大法官認為,這樣的立法,並未違反平等原則。

只是「政黨都不能擁有自己的財產嗎?」大法官表示,政黨財產依舊受到《憲法》財產權保障,且與其存續發展習習相關部分,還受到《憲法》結社自由保障。但政黨可以影響國家權力的形成跟運作,為了民主法治國家政黨政治、政黨機會平等,應該要對政黨的財務,做出適度規範。

也有不少民眾都在問,既然台灣已經是民主國家,還需要處理威權時期的黨產問題嗎?大法官認為,政黨在動員戡亂及戒嚴的黨國體制時期,或因此取得執政優勢時期,以違反當時法令、實質內容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方式,所取得及累積的財產,是導致政黨間仍存有競爭機會不平等的主因。國家仍應採取匡正措施,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才能真正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另外,黨產會的設立、黨產條例的訂定,是否將導致國家只要冠上「處理不當取得的黨產」,就可以想怎樣就怎樣?大法官強調絕對不行,因為國家雖然應該要採取匡正措施,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但權力的行使仍然必須通過《憲法》法治國原則的檢驗。如果政黨的財產受到剝奪或限制,也應該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至於為什麼要由黨產會處理政黨黨產問題,不能交給法院?大法官認為,應該要問的是「誰適合做處理?」黨產會是行政機關,比較適合主動、全面地處理不當取得之黨產,且相關人如有不服,依舊可以尋訴訟途徑救濟,司法的審查權並沒有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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