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家撕破臉追討「13年前喜酒費」 婆婆找來2證人害慘她

記者於慶璇/高雄報導

高雄市張家男子2007年1月間與林姓女友結婚,後來雙方鬧婚變,事隔13年後卻被張母一狀告上法院,只為了向林家追討當年代訂10桌酒席費用12萬元,無奈拿不出證據被法官駁回,不死心的她提出上訴,更找來2名證人,怎料證人卻說「不知情」、「沒去參加」,最後仍判張家敗訴,全案確定。

▲小倆口鬧婚變,親家交惡討當年婚宴酒席錢。(示意圖/翻攝Pixabay)

張母指出,兒子當年在高雄圓山飯店訂席舉辦婚宴,依民間習俗,應由男方主婚人統一向餐廳洽定雙方親友桌數,事後再由女方主婚人按女方親友桌數,給付男方酒席費用,因林家為某功德會成員,想要宴請功德會師兄姐,因此託張家代訂席10桌,每桌要價1萬2000元,費用應由林家負責,但事後卻未還錢。

不過林家卻反駁,結婚喜宴應是男女雙方各辦一場,各自負責支付所舉辦的費用,同時邀請對方出席,女方所辦的歸寧宴,男方親友也有前來參加,當時也沒多收錢,再說女方親友參加婚宴的人數只有3桌,並非張家口裡所說的10桌。

今年4月間,橋頭地院簡易庭判張家敗訴,張母不滿提出上訴,找來李姓、張姓親友作證,豈料2人皆稱不知情,其中一人更自稱,根本沒去參加婚宴。最後法官認為,按照一般常理,若張家沒同意,林家不可能帶功德會師兄姐參加,因張家無法舉證,裁定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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