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
民眾的不動產若因贈與移轉而有發生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契稅,依法應需由受贈人繳納。而實際上確是由受贈人自行繳納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自贈與總額內扣除後計課贈與稅。上述土地增值稅、契稅,依法雖應由受贈人繳納,但若實際上是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則贈與人代為繳納之各項稅額應視同贈與金額,一同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至於繳納上述各項稅捐時,也仍應依法規定,自其贈與總額中扣除。
不動產移轉稅金規定 舉例說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提及,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某甲於2022年4月25日贈與1棟房屋及其坐落土地給女兒,假設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合計為新臺幣20,000,000元、應繳納土地增值稅1,200,000元及契稅400,000元。若能提供該2筆稅額之「付款流程」及「資金來源」相關資料,證明是由女兒自行繳納,則所繳納之稅捐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即贈與淨額為15,960,000元(20,000,000元-免稅額2,440,000元-1,200,000元-400,000元)。若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是由贈與人某甲繳納,其代繳稅額應併入贈與總額後再予以扣除,則贈與淨額為17,560,000元(20,000,000元+1,200,000元+400,000元-免稅額2,440,000元-1,200,000元-400,000元)。
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不動產,主張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時,需再檢附贈與契約書、已完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稅單影本及該稅款支付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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