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屏東報導
▲屏東墾丁水蛙窟社區林姓理事長在墾丁國家公園特別景觀保護區經營沙灘車,遭控涉嫌破壞木柵圍欄,還導致特別景觀區地貌嚴重損害。(示意圖/翻攝畫面)
屏東墾丁水蛙窟社區林姓理事長跟兒子及居民,共4人在墾丁國家公園特別景觀保護區經營沙灘車,遭控涉嫌破壞木柵圍欄,還導致特別景觀區地貌嚴重損害,次數至少有2688次;不過法院依據違規裁罰總和僅8次,難認4人行為達「情節重大致生嚴重損害」程度,且綜合相關證據,都不能構成所控罪刑,因此法院諭知4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起訴書指,64歲墾丁水蛙窟社區林姓理事長跟30歲兒子、49歲龔男及53歲尤男,一同在特別景觀區經營沙灘車開墾土地,擅自在國家公園特別景觀保護區內,龍磐公園及水蛙窟草原,招攬遊客夜賞梅花鹿、觀星,以每部沙灘車載客1至2人,每次時間約50分鐘至1小時,每車收取400元至1600元不等夜遊費用牟利。
林男自2019年開始經營這門生意,之後其他人跟著加入,2020年水土保持局台南分局完成水蛙窟社區的土溝及窪塘設施,擬阻絕沙灘車活動進入,但卻在同年,遭拆除橫向木桿,沙灘車壓輾等方式破壞。
此外,龍磐草原地表本為長年風吹砂所堆積地層,因地表植被遭輾壓死亡後缺乏保護,水蝕與風蝕加劇造成祼露惡化,起伏地形處不斷遭輾壓破壞後,除造成表層土壤沖蝕外,更使地底層石灰岩露出,加上沙灘車駕駛任意變換路線,多次壓輾造成祼露面積擴大,造成地貌嚴重損害。
此案,檢警在去年11月4日搜索林男等4人將人依法函送,並依據營業收據估算獲利達10萬9500元,另依據2021年2月13日至9月3日止,檢方認涉案4人駕駛沙灘車多達2688次。
不過涉案4人,全都否認違反國家公園法第25條構成要件或毀壞木柵圍欄之行為,被檢方依法起訴。
法官依據墾管處開立處分書,分別林姓父子各3次、龔男1次、尤男1次,共8次違規行為,所犯只屬違反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7款(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第8款(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而應依同法第26條規定,僅受行政罰制裁。
且依據違規行為,不論依個別或加總的次數,合議庭都認為,尚不足以證明已達到「情節重大致生嚴重損害」的程度。
此外,2018年時,林男曾在墾管處派員修繕損壞木柵圍欄時表明,「你們做一做,我們晚上還是會把門打開找人進去觀星」,但此話距離2020年木柵圍欄遭破壞時間,相隔甚久,難認與本案有所關連。
法官也認為,4人並非一同開車載客,是各自經營事業,檢方不得只以木柵圍欄遭破壞,而無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就認定涉案人中,有誰接觸過木柵圍欄,就將全體而論共同正犯;綜合各項原因,難認構成違反國家公園法第25條後段及刑法第138條之罪,因此諭知4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