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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白聯手為救國團解套!立法院三讀:登記旅館業「落日條款」再延5年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7)日三讀通過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條文。(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立法院會今(7)日三讀通過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條文。(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青年活動中心等實際經營旅館業務,卻不須進行相關登記與管理,遭一般旅宿業者抗議不公,立法院2015年三讀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要求相關住宿場所需於10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登記,而該落日條款今年將到期,國民黨團提案修法延長「落日條款」,但民進黨立委質疑是替救國團開後門,立法院會今(7)日經過表決,三讀通過,將該規定再展延5年至民國119年1月21日。

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青年活動中心等住宿場所,因實際經營旅館業務,卻無須相關登記與管理,遭一般旅館業認為不公平,立法院於104年修法,要求「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的場所而有盈利者」,應納入旅館管理,並於114年1月21日前完成旅館業登記。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去年11月初審通過《發展觀光條例》修正草案,將「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的場所而有盈利者」,其申請旅館業登記期限從114年1月21日再展延5年,並在今天立法院會經過表決通過。

根據三讀條文,第70條之2條明定,於本條例民國104年1月22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10年,再展延5年至119年1月21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

條文並明定適用對象包括: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勞工育樂中心、林務局招待所、農委會森林遊樂區、青年活動中心、公教會館、警光會館、公私立學學校實習旅館與會館、廟宇香客大樓、醫院、及其他(農場、度假村、私人教育園區)等12類單位團體,均依114年2月4日前取得旅館執照,始得繼續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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