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住宅法》修法至今已逾3年,隨著社會住宅與租金補貼逐漸擴大興辦,但多個民間住宅與福利團體卻批評,相關住宅補貼機制,未依法完成住宅補貼的可負擔計算基準,並點出3個問題,包括第一、混亂的補貼制度造成不公,第二、不需要的給補貼、需要的卻補不夠,第三、租補不夠力,弱勢寧住違法租屋。
▲許多低收入戶只能租違法住宅,無法申請租金補貼。(圖/社會住宅聯盟提供)
OURs都市改革組織、崔媽媽基金會、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台灣社會福利總盟、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台灣芒草心慈善協會等,舉辦記者會指出,依《住宅法》於1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須於修法後兩年(也就是2019年1月11日前)完成「相關租金資料或價格蒐集、負擔基準及補貼金額計算方式之建立」,但直至目前為止,內政部仍未完成上述事項。
民間團體指出,目前租屋市場有三項問題,包括「混亂的補貼制度造成不公」,以租金補貼為例 ,現行有一般租補、單身租補、包租代管的租補等多種類型。就補貼資格來看,這幾種補貼在所得限制、財產限制均不同,欠缺一致標準邏輯;又就補貼額度而言,不同地區的補貼金額級距,也沒有明確的計算方式依據。
▲目前政府各種住宅補貼標準不同。(圖/社會住宅聯盟提供)
另外,社會住宅租金,台北市以週邊行情85折計算並搭配分級租金;新北市為週邊行情8折,優先戶為64折;桃園市為週邊行情8折,優先戶為6折;台中市則是首年5折,第二年6折,第三年7折(低收中低收為65折),作法是各唱一把調,簡單有餘但採欠缺合理性的評估依據。
在「不需要的給補貼、需要的卻補不夠」的部分,最大的關鍵就是缺乏「可負擔計算基準」做為補貼發放依據。有超過2成的受補助者,在領取租金補貼前,就已屬租金可負擔範圍內(租金收入比30%以下),按理說是不需要補貼,但卻拿了補貼資源;另有7成5的受補助者,在領取租金補貼後,還是未達租金可負擔標準(租金收入比30%以上),他們雖然有拿到補貼,但很明顯的是「補不夠」。
▲社會住宅優惠折數各縣市也不同。(圖/社會住宅聯盟提供)
第三個問題,則是「租補不夠力,弱勢寧住違法租屋」,因缺乏「可負擔計算基準」的補貼制度,對於弱勢居住權益的影響更加嚴峻。以107年數據為例,當年全國無自有住宅的低收入戶約為8萬2729戶,但該年度申請租金補貼的低收入戶卻只有1萬6383戶。
也就是說,最需要租補的「無自宅低收入戶」申請租補的比例不到兩成(19.5%),即便考量部分低收入是借住親友家,以目前的申請率來說也遠遠過低。
對此,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現行租金補貼、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均有納入分級補貼精神,也認同應逐步採取更精確的計算方式,讓不同所得家庭都更能合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