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昱孜/綜合報導
鄭姓男子搭火車刺傷鐵路警李承翰致死案,嘉義地方法院一審宣判,鄭姓嫌犯因為罹患思覺失調症獲判無罪。判決結果引發各界譁然,曾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現為律師的王志超表示,像這樣的判決在實務上「太少見」,即便自己身為律師遇上類似的辯護人,也都只期待能「減輕其刑」,而不是完全不處罰。
▲李承翰父親聆聽判決後不發一語。(圖/翻攝畫面)
2019年7月,鐵路勇警李承翰在台鐵上處理逃票事件,遭鄭姓男子持刀攻擊,為了其他乘客的性命安全,李承翰不顧自己早已遭捅傷的身體奮力搏鬥,最後送醫搶救後仍宣告不治。當時鄭嫌殘忍行徑,震驚社會,但一審宣判卻無罪,各界「司法已死」、「恐龍法官」的罵聲不斷。
▲李承翰為了保護乘客安全與鄭嫌搏鬥。(圖/翻攝畫面)
外界好奇法界看法,《三立新聞網》訪問於民國88年擔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現在轉任律師的王志超,他表示,會有這樣無罪判決,嫌犯必須屬於「精神喪失」狀況,由醫院鑑定犯案當時沒有意識能力,精神鑑定是相當專業的鑑定,由醫師做出判斷;王志超坦言,若是接到類似的案件,身為律師的他,也只希望能夠因為精神上的疾病減輕其刑,「而不是直接完全不處罰」。
▲李承翰因公殉職。(圖/翻攝畫面)
另一名曾任高檢署主任檢察官、現職為律師的王捷拓則表示,根據刑法第19條,「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就無罪,過去完全無罪的機率很低,主要就是因為「完全喪失」的情形並不高,大宗是「部分喪失」;王捷拓說,但法條上有第二項規定,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也因此鄭嫌自行停藥導致喪失行為能力,是否適用於此,是值得思考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