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針對外界質疑城中城修法的執行困難,花敬群提出三大回應。(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110年10月14日「城中城大火」帶走46條人命,內政部也立刻積極修法面對,相關草案前(24)日政院拍板,將送立院決議。相關條例第一步,危老大樓必須先成立管委會,引起外界不少質疑「窒礙難行」。對此,內政部次長花敬群也接受《三立新聞網》訪問表示,「其實政府會輔導,難度其實不高。」
花敬群針對專家、學者提出三大問題回應如下:
一、管委會成立難度
花敬群指出,既有法規已規定三種管理方式,包含管委會、社區選任管理負責人、請求政府指定管理負責人。他認為,「基本上要成立管委會的難度不高。」
二、危老大樓認定機制
花敬群表示,此次修法是針對政府認定有危險疑慮,且未成立管理機制的住商混合大樓,強制社區成立。他說,目前盤點的數量僅105處,中央與地方政府可再公告應加強管理的社區類型逐步納管。
三、先輔導才處罰
針對外界質疑僅有處罰,沒有誘因的部分。花敬群則說明,本次修法納入可處罰的對象,即為政府公告納管的社區。處罰的前提,是在政府輔導成立三種方式的管理機制下,且在延長輔導後,社區仍不成立時,才進行處罰。處罰後可由政府來指定管理負責人。
政院剛拍板的相關修法條例,「增訂凡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另針對屆期未成立管理組織者亦增訂罰則,每一專有部分可處新臺幣4萬~2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此外,經處罰後仍未成立者,授權地方政府於必要時可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以強化公寓大廈的安全維護管理機制。」
內政部也指出,地方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公告擴大適用範圍。至於限期應成立管理組織的公寓大廈。地方政府於必要時指定住戶1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若未能於期限內成立並辦理報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展延1次,並不得超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