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老嫗去世20年,子女突然發現老嫗是童養媳也是養女,擁有婆家的遺產繼承權。(示意圖/翻攝Pixabay)
養女就沒有繼承權嗎?這老舊觀念恐怕要快點更改了!一名老嫗去世已20年,葬禮時「娘家親戚們」沒有出現,直到近日家族委託地政士辦理繼承事宜,才發現老嫗當年是童養媳,但也是養女,雖然與娘家們已斷了聯繫,但法律上就是擁有繼承權,雖然已經逝世,則由老嫗子女轉繼承。
台灣曾有「童養媳」習俗,在年幼時,就收養小女孩,既是養女,也是未來的兒媳婦,老嫗在日治時期被收養,冠以夫家姓氏,不過,計畫趕不上變化,老嫗長大後並未如預期嫁給養父母兒子,嫁給了其他家族的人,後來也與養父母們家族斷了聯繫。
▲老嫗自小就被婆家收養為養女兼童養媳,雖然已嫁出家族,但繼承權依然存在。(示意圖/翻攝Pixabay)
既是童養媳也是養女 繼承權早已存在
老嫗的身分既是童養媳也是養女,但是從養父母家嫁出去後,就此斷了聯繫,依照當時台灣地方習俗,重男輕女,家產傳男不傳女,所以家族的一切似乎就與老嫗無關,就連老嫗20年前逝世後,養父母家族也未有任何人參與。
不過,養父母家族近期請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協助辦理祖產繼承相關事宜,祖譜攤開後,發現有老嫗這位養女存在,鄭文在找到老嫗家人,才發現老嫗早已逝世,但繼承權早已存在,所以自然由老嫗子女轉繼承。
▲養子女繼承多寡,以繼承發生時間點為基準,民國74年6月4日前後發生權利大不同。(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繼承多少「發生時間」很重要
法律上的繼承,是依照繼承事實發生的時間點當下相關法令為準,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養子女擁有與有血緣關係子女應繼分的一半權利;但民國74年6月4日後,養子女的繼承權與有血緣關係子女無異。
鄭文在指出,老嫗的養父母逝世時間發生於民國60年,依當時法令,「養子女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雖然老嫗已經去世,但繼承權並為消失,故轉由老嫗子女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