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土耳其籍男子王凱傑2013年遭指控,邀約女大生回家企圖性侵,一審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1年10月,但因女方證詞前後不一,加上王凱傑通過測謊,高院三審判決無罪定讞。然而,王因不滿白白被關8天,要求償4萬元國賠,對此,高院判決減半賠償2萬元。
30歲的王凱傑26年前來台灣讀大學期間,曾在交有節目上大秀他養的迷你兔,愛護動物的形象讓許多女生表態願意和他交往,不料,之後卻遭女大生報案指控企圖性侵。
王凱傑遭控性侵一案從一審遭判1年10個月徒刑,直到二審逆轉改判無罪定讞。他因不滿偵查此案期間白白遭到羈押8天,提出一天5千元,總計4萬元的國賠,對此,高等法院認為,王與女大生見面僅10分鐘就親吻、愛撫,明顯是以性交為目的,加上他電腦有和其他女子的性愛影片,且影片中的女子指控他未經同意拍攝,因此王遭羈押,本身亦有過失,僅能減半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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