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在6月27日正式施行,但即便「租賃專法」上路,但許多房客還是搞不懂哪些保障,房東也怕「滿天全法條,要用無半條」。專業律師就解釋,只要搞懂「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就不怕有糾紛。
▲租賃專法上路,真正的保障得張大眼睛看。(圖/記者蔡佩蓉攝影)
崔媽媽基金會法律志工律師劉琦富表示,若專業包租公或企業經營房東,並不需要特別為「租賃專法」的施行做什麼調整,但若為個人房東,僅出租1、2間房子給房客,就適用內政部公布的「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劉琦富解釋,「應約定」是指契約中沒有約定到還是會構成契約內容,例如租約中約定夏季電費每度7元,若已超過台電最高級距中的每度金額,僅能以台電所定金額來收取;反之,「不得約定事項」是指契約中約定了也沒有效力,例如約定房客報稅後,導致房東增加的稅金要由房客負擔,因為違反「不得約定事項」,所以也是無效的。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事項」有6項保障房客的關鍵,包括房東不能拒絕房客遷戶籍到租屋處;不能約定房客不能將房租拿去報稅,甚至要求負擔因報稅導致房東要多繳的稅金;租約期滿後,不能要求房客把契約文書繳回;簽約時押金也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