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有民眾明明離婚了,卻仍將前配偶申報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如此若國稅局稽查,可能會連補帶罰。一般來說,納稅者課稅年度離婚,可選擇與前配偶合併或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但離婚生效年度後的課稅年度,則不得再列報。
▲結婚後可合併或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有2人證人以上的簽名並向戶政機關做離婚登記。台北國稅局指出,先前有民眾2015年在外國法院裁判離婚,但2016年才回台辦理離婚登記,並將前配偶申報2016年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
不過,國稅局認為,即便2016年才回台登記,但此年已無婚姻關係,卻仍列報前配偶,因此遭補稅處罰。民眾要留意,若經法院裁判離婚,應以判決離婚確定年度為離婚生效的年度,不以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年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