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買屋後驚覺隔壁是凶宅 專家:太凶法院會判賠

記者陳韋帆/新北報導

日前台北市發生「水塔浮屍」案引發社會關注,房市專家也紛紛表示,法律定義上該棟大樓不會因為此事被認定為「凶宅」,不過,也有專家指出,新北市過去曾發生過類似的「無關案例」,最後買家獲賠的情事。

▲中和曾發生屋主售屋時,因未告知買家隔壁曾發生凶案,最終解除契約。(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台灣房屋中和景安特許加盟店店東蔣京叡表示,多年前新北市某大樓曾發生一起命案,隔壁鄰居後來將房屋以約1,400萬元出售,並未告知新屋主隔壁曾發生此事,新屋主入住後,由於鄰居議論紛紛,間接得知「隔壁就是凶案現場」,由於心生恐懼加上「感覺被騙」,一狀告上法院。

協調過程法院提出「應減損價金」,要求前屋主退新屋主300餘萬,但新屋主認為就是已經不敢住在那邊,不符合自己所求,希望解除契約,雙方協調後,原屋交回前屋主、新屋主也拿回總價金。

▲不少投資者會想鑽刑事「法律漏洞」,但實際上民事依舊需承擔責任。(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蔣京叡說,其實法院長年來,處理「凶宅」的定義一直沒有實質準則,目前大家所認知的「產權持有期間內,是否有他殺或凶殺致死亡的情事」僅是內政部的「行政指導原則,很多投資者會想利用這方式,透過轉手洗白,頂多免除將來「詐欺」的動機。

但實際上民事部分依舊可求償,且若被發現是與前手相互惡意隱瞞,雙方仍有被判詐欺共犯的可能。

以中和案為例,「凶宅」隔壁的房子並非凶宅,但因法官認為此案已廣為人知,隔壁房屋的新屋主也因此受到影響,進而認定「屋主售屋應有告知義務」,所以最終達成解除契約協議。

▲永和曾發生屋主售屋時,未告知公設曾發生命案,遭判賠給購屋人的案例。(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再舉例而言,永和另有一知名河岸社區,也曾發生有社區外人士闖至頂樓跳樓輕生,掉落大樓公設,而該公設即爲一樓住戶之庭院,雖非內政部函釋定義之凶宅,但只要能證明住戶有心生怖懼及市場交易減損的可能,法院判決屋主需折讓價金的例子也不在少數。

▲蔣京叡建議,未免爭議,銷售相關案件時,應盡調查義務並誠實告知。(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蔣京叡建議,屋主及仲介在銷售相類似案件時,仲介必須盡可能調查相關資訊,盡到調查義務供購屋者參考,而屋主若知相關資訊,也不應有隱瞞心態,盡可能告知,未免事後交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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