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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4帳戶給詐團騙錢!男挨告判賠1785萬…出庭喊冤哭窮:賠不起

記者吳泊萱/彰化報導

張男將名下存摺借給詐騙集團使用,被判刑6月,並遭被害人民事求償1785萬。(示意圖/資料照)

▲張男將名下存摺借給詐騙集團使用,被判刑6月,並遭被害人民事求償1785萬。(示意圖/資料照)

彰化發生離譜詐騙案,一名林姓男子接到詐騙集團電話,對方謊稱是刑警及檢察官,要求林男將帳戶內的1785萬元轉至指定帳戶,林男信以為真,在30天內分22次匯款,事後發現受騙報警求助。警方追查發現帳戶持有人是一名張姓男子,但張男辯稱自己把帳戶及提款卡借給前同事「美化帳戶金流」,堅稱自己也是受害者「沒錢賠」,但法官不採信,依洗錢罪判張男6月徒刑,併科9萬罰金;民事部分須賠償林男1785萬元。

判決書指出,受害者林男自2023年6月中至9月下旬間,從LINE收到詐騙集團假冒檢警的訊息,稱林男涉及刑案須匯款以供調查,林男擔心帳戶內的錢會被領走,在30天內分22次將1785萬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事後林男發現受騙報警求助,但千萬鉅款已遭層層轉匯,提領一空,根本找不到提款者是誰。

檢警循線追查,發現林男匯款的4個帳戶持有人是一名張姓男子,張男辯稱他在2023年7月、8月間,將自己申辦的4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與密碼借給前同事「Yi」使用,對方說要為了貸款要將「帳戶金流美化」,他不知道帳戶拿去詐騙,強調自己也是被害人,沒錢賠。

法院審理認為,張男坦承將帳戶轉交他人,但矢口否認協助詐騙,又提不出相關資料及聯絡、對話紀錄,因此不採信張男說法。考量張男犯後始終否認犯行,及被害人損害程度,認定他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幫助洗錢罪,依洗錢防制法判處6月徒刑,併科9萬元罰金;民事部分須賠償林男1785萬,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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