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這幾年不少人發現,買房投資繳的稅,容易算得出來,但「繼承房產」再出售,在民國105年後因得繳房地合一稅,稅金差很大。代書舉例,近期就發生父親過世留下套牢房產,兒子繼承後,想說賣掉房子可以減輕貸款負擔,沒想到只賺了50萬元,卻倒欠國稅局400多萬元稅金。
▲繼承父親民國105年之後買的房子,今年賣房後才發現得慘吐高額稅金。(圖/記者蔡佩蓉攝影)
資深代書劉坤圖表示,最近有一個案例,一名父親市值2000萬元房子做了高額貸款,在過世後還剩約1800萬元貸款,但房價跌到跟貸款金額差不多,繼承的兒子想說趕緊出售,別繳房貸債務,以1850萬元出售,結果等到過完戶,才發現得繳國稅局約400萬元房地合一稅。
劉坤圖說,因為被繼承人是105年以後取得房子,因此兒子繼承後,出售的成本是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該案例公告土地現值約600萬元,以總價1850萬元交易,扣除600萬元成本,且房屋繼承後1年內出售課徵稅率45%,因此扣掉銀行貸款,帳面賺了50萬元,但因繼承出售則得繳約400萬元房地和一稅。
他提醒,父母等被繼承人的房子,若在民國105年以前取得,繼承人出售適用舊制,因土地不用課稅,整體稅金通常不高;被繼承人若在民國105年之後取得房產,適用新制,繼承人再售屋是以繼承當下公告土地現值,作為房地合一課稅標準,要繳的稅金就相當可觀。